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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网红云商”实控人被捕,此前被指非法集资!附:维权指南

涉嫌伪造360公章 “网红云商”实控人被捕 


360公司起诉“网红云商”违规宣传及侵权一事,日前取得重要进展。

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网红云商”创始人吴某及其多位下属已于5月底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基本确认了吴某等人通过伪造360公司公章,变更旗下公司股权为360投资,并利用“周鸿祎投资”作为虚假宣传的事实。

据了解,2016年1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360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奇睿天成投资了北京飞扬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飞扬天下文化传媒”)300万元,持有后者10%的股权。当时,北京飞扬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飞扬天下电商公司”)尚未成立。

2018年3月,吴某指使下属出资设立飞扬天下电商公司,开始以飞扬天下电商公司为主体运作 “网红云商”项目。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吴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360董事长周鸿祎投资”、“360投资”,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周鸿祎的肖像进行宣传,误导公众。

360公司发现后,立即与吴某等人进行多次交涉,并在2018年12月向“网红云商”运营主体飞扬天下电商公司发出警告函。但没想到的是,2019年3月,吴某又伪造天津奇睿天成的公章,违背360公司的意志,变更飞扬天下文化传媒和飞扬天下电商公司的股权。如此移花接木后,360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神奇地变更为飞扬天下电商公司名义上的间接小股东之一。

飞扬天下电商公司及吴某等人伪造360下属公司的公章,冒用360和周鸿祎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从事诈骗活动,不仅严重侵犯360公司、周鸿祎的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360公司和周鸿祎向公安机关报案。至5月底,吴某及其多位下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60公司方面表示,飞扬天下电商及吴某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360公司对此坚决反对、强烈谴责,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公司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惩,后续也将对类似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小编查阅了之前的防骗大联盟曝光的文章显示“网红云商”是打着“原始股”旗号的集资诈骗活动,我们来看看全文:


“网红云商”到底是谁的?警惕以原始股为名的非法集资


近日小编被人拉进一个“网红云商”群,碰巧也有网友在后台给我发了一堆文字和图片:


郑重说明   模式 

飞扬天下仅招募7000位股东(含初中高等级别总人数),赠送的股权属于飞扬天下主体股份公司,股东享受网红云商社交电商App的任一订单产生的业绩分红,级别越高,分红越多(等于是合伙开店做生意,网红云商app赚了多少利润,都是股东的分红) ️ 

推广大使级别  

99元初级推广大使(无股权赠送) 直推任一级别奖励10%,二代5% 直推10人以上成为团队长,且佣金达10万享受团队业绩的10%  

4999元中级推广大使(赠送5000股权) 推任一级别奖励15%,二代15% 直推10人以上成为团队长,且佣金达10万享受团队业绩的10% 

 9999元高级推广大使(赠送10000股权) 推任一级别奖励20%,二代20% 直推10人以上成为团队长,且佣金达10万享受团队业绩的10% ️


股东级别 享受永久分红  

初级股东3万(赠送8000股权) 推任一级别奖励20%,二代20% 直推10人以上成为团队长,且佣金达10万享受团队业绩的10%  

中级股东5万(赠送16000股权) 推任一级别奖励20%,二代20% 直推10人以上成为团队长,且佣金达10万享受团队业绩的10%  

高级股东10万(赠送40000股权) 推任一级别奖励20%,二代20% 直推10人以上成为团队长且佣金达10万,享受团队业绩的10%  股东优惠政策3/8至3/14号开始下调股权数量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模式的奖金制度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冲突。(小编注:现在大多数的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公司打着各种旗号以传销形式让人发展下线,最终的定性以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为准



我们来看其中这段文字:

飞扬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旗下有 : 1:北京飞扬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红云商社交电商app) 2: 北京飞扬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红人馆、中贸影院) 3: 北京飞扬天下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打造培养输送网红) 4:海南飞扬天下地产有限公司(已建成红人小镇,预售阶段)

小编在群里质问曲涛是法人,吴海涛是董事长,那么曲涛用来干嘛的?后被踢出群了!小编通过天眼查了解到“飞扬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另外2个股东的公司,实缴资金都是为0,登记的一般都是手机号码,且这两个股东公司都有经营异常的情况出现!



从以上查询的信息中显示与宣传中提到的“周X祎”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通过启信宝查询“北京飞扬天下传媒有限公司”更有多达26条风险提示,还有一起股权质押,以及十人次被执行人的记录!(在天眼查甚至还查询不了“北京飞扬天下传媒有限公司”)


以上工商登记显示,几个公司 的业务都没有融资许可,居然还打着马上要上市的旗号募集原始股,这就是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的行为,望大家谨慎,别上当受骗!


链接:警惕以原始股为名的非法集资


一、原始股概念

原始股是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在上市一段时期后售出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越是临近上市,其“原始股”越稀缺,估值越来越高,只有公司的创始团队、高管等人,才会有可能拥有公司的原始股。他人想要拥有原始股份,可以以初期公司组建或通过认购公司增发的股份等方式获得。

不过,这种增发一般是私募性质的,通常只面对少量的或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例如合作伙伴、核心供应商、重要分销商以及私募机构和其他战略投资者,金额一般较大。正规拟上市公司不可能像买卖白菜一样靠你几万我十万出售原始股。

 二、参与“原始股”集资活动的风险

(一)非法进行原始股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投资者能够买到的“原始股”,根本不能上市,如不能上市,投资者将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

(二)无法真正了解公司。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很不够,投资者认购自己不熟悉的公司股权,没有办法判断企业的真实价值,必然会增加投资风险。

(三)无法监控公司资金去向。很多“原始股”转让骗局中,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入股资金后,投资者无法监控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收益信息。公司获得投资后很长时间内再也没有相关的上市信息,导致投资人再也看不到公司实际进行上市的进程和上市的结果。

(四)如涉案企业无法清退或者兑付集资款,投资者将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如何辨别防范骗局?

(一) “原始股”转让诈骗通常有以下特点:

 1、对外宣称公司即将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有相关职能部门背书,引诱投资者购买。2、对外宣传造势,让投资者认为这是一家很有潜力的公司。3、承诺购买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就能获得高额回报。4、鼓吹无风险投资,即公司如果无法如期上市,大股东将以高价回购原始股。5、投资者购买后,仅得到一张无法律保障的股权证,工商部门可能查不到自己的股东信息。

(二)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1、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凡是投资者遇到“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应避而远之。

2、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并不为市场所熟知,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其来电、信函、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

3、投资者要详细了解所投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发展前景,所持有的的原始股就没有价值,投资也不具备获取回报的基础。

4、正规的企业募集资金时,一定会对原公司进行评估和审计,同时向新股东出具允许新股东入股的决议。新股东一旦决定入股,公司的章程中必须出现新股东的名字,并在工商管理局备案。如果查不到,则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投资入股的身份有可能不被认可,投资人的身份也有可能不受法律法规保护。

对企业和个人参与“原始股”集资活动,风险自负,损失自担,政府不买单。请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自觉抵制和防范以“原始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申明:以上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或者报案,如需要报案请打印银行流水清单,交易记录截图等)

经济犯罪报案需要哪些材料?立案标准是什么?

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本罪起点: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文章来源:行业观察者(hygcz2018)综合金融界网站,防骗大联盟(yzy18679505701),伊春市预防经济犯罪宣传平台,聊城经侦,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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